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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说明》的通知

2017-02-13 15:43

银开管发〔2017〕5号

各局、委、办、特设机构,直属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说明》经相关部门审议,管委会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说明 为确保《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银开管发[2014]34号)规范有效执行,经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局、政策法制办公室、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等部门讨论审议,管委会核准,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第十条第一款 标准厂房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计算,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租金全额奖励 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租赁单栋面积不超过3700平方米厂房的企业,首年(设备组装调试期满后,连续12个月)申请租金奖励,销售收入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第二、三年申请租金奖励,必须纳入到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租赁多栋或面积超过3700平方米厂房的企业,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达到10000元/年考核后给予租金全额奖励,或按投资协议考核奖励。只要企业达到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租金全额奖励。 关于第十条第二款 定制或代建厂房企业,每平米租赁面积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0000元/年标准的,租金全额奖励 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只要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达到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租金全额奖励。 二、关于第十三条之厂房租金奖励的规定,此次说明明确解释兑现流程为:厂房租金奖励申请由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受理初审,开发区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审核,符合第十条租金奖励条件的企业,由经济合作局提请管委会批准,给予租金奖励。 三、关于第二十条之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此次说明明确解释为:按照2016年9月9日党工委、管委会第11号联席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即关于2011年和2014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新旧政策衔接中,没有完全享受老政策(一免两减半)租金优惠的承租企业,符合奖励政策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按照新政策给予租金奖励,新老政策累计租金奖励按最长不超过新政策三年半期限执行(半年设备组装调试期,三年租金优惠期)。 四、关于银开管发〔2014〕34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完全享受银开管发〔2011〕13号优惠政策(一免两减半)规定的承租企业,不论其是否达到奖励标准,都不能继续享受银开管发〔2014〕34号租金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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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省级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2年成立)的基础上设立,是宁夏第一个国家级开发区,面积7.5平方公里,规划控制总面积32平方公里。  开发区成立以来,在国家商务部和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不动摇,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办区宗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走出了一条加快园区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创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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