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13条政策措施

2022-06-28 11:23

1.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引导园区、帮扶车间、产业扶贫基地、中小微企业等就业载体吸纳就业,对新招用务工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补贴,对吸纳一定数量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后续管护中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力度,严格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2022年自治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民经纪人组织和队伍培训,支持经纪人组织、经纪人直接或间接组织农民岗前培训、组团劳务输出等,村或产业集中区培育劳务经纪人2人—3人。强化产业促就业,有计划组织本地劳动力在葡萄、枸杞、黄花菜、冷凉蔬菜等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就业,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务工增收。加强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利用,优先安排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弱劳动力。充分挖掘各级产业园区和企业就业岗位,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2022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以上,同比增长7%;脱贫人口区内务工规模稳定在24万人以上、跨省务工规模稳定在4万人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

2.鼓励支持农民创新创业。自治区设立返乡人员创业扶持子基金,支持各地建设“双创”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对返乡入乡农民工、大学生回乡创业、退役军人等创办的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实体给予资金扶持、政府项目政策支持,并给予贷款贴息。各级政府创办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入园创业人员提供,并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探索利用“政银担”“政银保”等融资担保方式,为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创业贷款、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农民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旅游经济”。支持因疫返乡回流人员发展产业。2022年实现争创全国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和实训基地新突破、自治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个以上,全年农民创业带动就业3万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3.加大农民就业培训力度。开展农民工家庭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实行“一人一码”,精准掌握就业去向,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至少1人务工就业。实施“春潮行动”“两后生”一学期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家庭服务业等专项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2022年围绕农民工、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1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妇联、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4.落实务工农民保障政策。加强农民工工资调控引导,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农民工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三险一金)、职业卫生安全等合法权益。保障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学习教育、居住用房、同工同酬等权利。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及时足额兑付工资。(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全力抓好夏秋作物管理和收储。加强小麦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干热风防控工作,组织调度机械适时收获,减少机收损失,确保应收尽收、颗粒归仓。落实麦后复种蔬菜、饲草、油葵等农作物35万亩,实现前茬增粮、后茬增收。加强秋粮田间管理,保障全年粮食丰收。落实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订单收购,优质优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6.培育壮大农业特色产业。继续调优产业结构,2022年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20亿元支持发展葡萄酒、枸杞、奶产业、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55%。新增枸杞产业基地1万亩以上,新建和改造酿酒葡萄基地6万亩;新增奶牛存栏5万头,肉牛、滩羊饲养量分别达到208万头、1380万只;瓜菜生产面积稳定在260万亩,渔业面积稳定在50万亩。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移民集中安置区发展黄花菜、中蜂、小杂粮、红梅杏等联农带农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小民宿等特色庭院经济,确保脱贫群众40%以上的收入来自产业。推广“整村授信”模式,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贷款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贺兰山东麓园区管委会、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7.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紧盯葡萄酒、枸杞、乳制品、牛羊肉、小杂粮、蔬菜等产业精深加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国家级龙头企业5家,培育自治区龙头企业15家,支持20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装备改造升级,新评定一批四星级绿色食品企业。加快推进高端乳制品、枸杞深加工、肉牛屠宰加工等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提升精深加工能力,2022年全区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70家以上,加工转化率达到72%以上。优先支持稳定使用农村劳动力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初加工、精深加工等环节制定具体奖励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贺兰山东麓园区管委会、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8.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2022年自治区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市场主体在区内外建设宁夏名优特色农产品品牌营销点和产品展销中心,利用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各类展会开展促销活动。继续实施特色优质农产品“走进大中城市”行动,支持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和主要消费目的地建设外销窗口,按照销售额给予8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贴。办好第二届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持续开展“宁夏品质中国行”系列展销推介、全国知名蔬菜销售商走进宁夏等活动。统筹资金支持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自营电商平台外销宁夏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额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贺兰山东麓园区管委会、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9.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收益。持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做法,支持农民以土地、房产等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民占股合理制定最低分红标准,在保底分红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农民分配净增收益。扩大农村各类产权抵押贷款范围。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及时足额兑付土地流转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稳慎推进平罗县、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增加农民收入经验做法。在石嘴山市、沙坡头区等地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使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变废为宝,赋予农民抵押、担保等更多财产权利。在贺兰县、利通区、青铜峡市等地开展农村资产评估试点,对房屋、农业设施设备等资产明晰产权、赋予权能,促进入市交易。2022年自治区安排5000万元,培育发展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自驾车营地和乡村非遗工坊等,扩大覆盖范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1.加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好全区388个村、3.88亿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支持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财政帮扶资金、其他涉农资金等折股量化到户,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所得收益按股向农户分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等权利。对已实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1164个村进行绩效评估,提升质量效益。2022年全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突破20亿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农办、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12.严格落实强农惠农政策。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资金20亿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农业发展、盐碱地治理等重大农业基础设施。推动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向粮食生产倾斜,及时向农户发放耕地地力保护、农机具购置、草原生态保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补贴12亿元。及时足额兑付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1.64亿元(中央下达资金)。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补贴资金2022年7月底前足额兑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

13.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引导农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94元提高到不低于598元,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发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加强动态监测,重点摸排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对困难人员及时救助或纳入低保,因地制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一次性增发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补助或救助。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亿元以上,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临时遇困无法缴纳基本医保费的给予临时参保资助。扩大外出务工农民参加“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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